2012-07-13 01:05:09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牟璇
每經記者 牟璇
在沒有召開持有人會議、沒有征求投資者意見的情況下,從容投資與姜廣策閃電式決裂,引發(fā)從容醫(yī)療系列產品的大規(guī)模贖回。
在這輪贖回潮中,有從容基金持有人對于從容投資事后單方面否認姜廣策為合伙人一事予以質疑:“既然從容否認了姜廣策是公司的合伙人,為何在具備法律效應的產品信托合同書以及此前的產品宣傳冊中,全都對姜廣策的職位冠以合伙人、基金經理的稱號,若姜廣策并非合伙人,那么從容投資對客戶的合同就涉嫌欺騙。”
對此,相關律師在看完材料后表示,從容投資濫用合伙人的概念銷售產品及公開宣傳,實際上是虛假宣傳的行為,涉嫌欺詐客戶。
信托合同:姜廣策為合伙人
由于很多私募是合伙制形式組成,因此私募界合伙人非常普遍。通常,合伙人各出一部分資金,分得公司股份。在私募圈,合伙人的名氣和操盤水平是客戶考慮的重要條件,對于一家私募的發(fā)展也至關重要。
在從容投資“決裂門”之前,通過公司官方途徑宣傳的就有4位所謂的“合伙人”。《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持有人手中拿到了一份《聯華信托 從容5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在基金經理介紹的一頁中提到了兩個人,姜廣策和呂俊,姜廣策的職位是基金經理、合伙人,呂俊的職位是董事長、合伙人,姜廣策的名字甚至排于呂俊之前。
同時,在該合同的第二十七條相關服務機構中,投資顧問簡介中投資顧問的投研團隊簡介里,寫到了當時發(fā)該期產品時從容投資的投研團隊,其中包括董事長、合伙人呂??;副董事長、合伙人魏延軍;基金經理、合伙人姜廣策以及消費品研究主管、合伙人陳宸。
也就是說,在這份蓋有聯華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具備法律效應的合同里,對于當時還在職的魏延軍、姜廣策、陳宸,都冠以合伙人的稱號。同時,該產品的基金經理姜廣策更是多次在合同中被提及是合伙人的身份。此外,從客戶提供的從容投資此前對外宣傳的一本金色宣傳冊中記者看到,在對姜廣策介紹那一頁,其身份也被冠以“基金經理”、“合伙人”的稱號。
謊稱合伙人銷售涉嫌欺詐
有持有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當時購買產品本來就是看重姜廣策是作為產品的基金經理,同時又是從容投資合伙人的身份,出于對姜廣策的信任才購買的從容產品。但是在從容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后我們都特別奇怪,因為之前在購買產品的時候,我們手上的資料,無論是正式跟信托公司簽署的信托合同,還是從容發(fā)給我們的宣傳冊,對姜廣策都寫的是合伙人,網站上對姜廣策也說的是合伙人。結果在與姜廣策鬧翻之后,從容投資的新聞發(fā)布會中,呂俊又公然否認姜廣策的合伙人身份,說他只是雇員,怎么前后說法完全自相矛盾?”
在該持有人繼續(xù)說道:“說實話,如果姜廣策不是合伙人的話,當時我們可能還不會買這個產品。我們也是做股票做了很長時間的,為什么要買從容這個產品,是因為我愿意配置一些資金投到醫(yī)藥行業(yè),我希望是一些前瞻性的投資,我們就需要一個人有始有終為我們執(zhí)行,正是看在姜廣策的專業(yè)水平,我們才買這個產品的。現在又說他不是合伙人,如果姜廣策不是合伙人,那之前叫我們買產品的時候是否是欺騙銷售?”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聯系到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劉國華律師,他向記者表示,對于合伙人,法律上是有明確解釋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可見,對于合伙人,法律上有明確的界定。在這個事情上,如果姜廣策并非從容投資的合伙人,但公司出于宣傳等目的將其包裝為合伙人,那實際上是構成了虛假宣傳。更為嚴重的是,在信托公司與客戶簽訂的信托合同中,從容投資對于姜廣策合伙人身份的虛假宣傳,已經涉嫌構成對客戶的欺詐行為。
違反合同法應承擔責任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針對從容投資涉嫌虛假宣傳,劉國華律師也表示,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yè)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yè)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guī)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jié)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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